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维护和更新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和向全厅通报;
  (八)负责厅电子政务的谋划和组织实施;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十)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须认真组织实施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指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和信息公开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处室、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 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
  (三) 组织编制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目录;
  (四)承办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我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劳动保障工作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劳动保障重大事项;
  (三)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四)机构设置和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许可的受理、决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按规定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