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劳社[2008]23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劳动保障方面的政府信息,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发布或者获取的劳动保障方面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属于公开范围内的劳动保障方面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办事机构,设在厅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全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实施、调度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谋划工作思路,研究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方法措施;
(三)组织指导各处室、单位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指导,跟踪问效;
(四)组织对劳动保障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研,收集汇总全系统工作情况,培树典型,总结推广经验;
(五)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