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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统一标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统一标识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57号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截止2007年底,全省已有171个劳动保障局设立了标准的开庭场所,其中142个达到示范庭标准,28个达到优秀庭标准。
  为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劳动仲裁的权威,树立劳动仲裁工作公众新形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草案)和《关于印发<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仲裁庭建设工作标准,现就换发2002型劳动仲裁员统一标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识范围:全省各级劳动仲裁院(庭、含派出庭)从事劳动仲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原专兼职仲裁员已经调离和不在聘任的,不在换发范围。
  二、劳动仲裁统一标识样式:仲裁工作服样式、颜色、徽章由省统一规定,制作厂家由省统一推荐。各市劳动仲裁院(庭)仲裁员、书记员工作服定做和制作费用,由各市直接与省推荐的厂家订购。制作费用在劳动仲裁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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