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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58号 二00八年四月五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并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具体计息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增值情况制定。根据以上要求,现将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利率明确如下: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期的分段计息利率和执行时间为:1991年1月起为年利率8.8%,1994年1月起为年利率12%,1997年7月起为年利率8.8%,1998年1月起为年利率6.8%,1998年7月起为年利率5%,1999年7月起为年利率2.5%, 2008年1月起年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仍按复利计息。责任金记账与个人账户计息利率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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