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通知
(冀劳社[2008]28号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停止收费后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确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顺利实施,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正常开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对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3条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但不包括4月30日前已经受理、 立案,于5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2007〕18号)和相关收费规定停止执行。原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办事机构代收的其他各项费用同时停止收龋。
二、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列编的劳动争议仲裁院,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费,从今年起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