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生需填写的考评表以及各考区需填写的考务安排表,按省中心提供的表样制发。
为避免考生因填表字体潦草影响评审效果,今年试行由考生按规定式样和规格打印、交报《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表》(A3纸、对折、双面打印)。其电子文档,由各市鉴定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中心。
(七)省中心于考前一周,向各考区发送准考证。
(八)考生的答卷(答题卡)、评分表等,由各考区于考核结束后72小时内封送至省厅。集中阅卷登统,统一公布成绩。
(九)为提高经办效率,避免错档、丢档现象,简化经办流程和手续,进一步缩短技师考评合格人员证书和档案的发放周期,省厅今年试行用统一制发《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合格书》方式(样表附后),为考评合格人员提供存档证明。考生报名时使用的《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表》,不再加盖省厅印鉴,不用于存档证明,不退还给市中心和考生本人。考生报名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由各市鉴定中心详细记录,认真审验,在审核结束后退还本人。
请各市鉴定中心采用统一规格、版式,在受理报名时为考生拍摄数码照片,并将标识后的照片数据拷贝至省中心。由省中心对应粘贴在准考证和合格书上。贴于资格证书上的照片由省中心统一洗印。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考区要加强对技师考评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规范实施,严谨考务,督导到位。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鉴定质量,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
(二)各考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做好企业和相关用人单位的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发布鉴定公告,公布报名电话、地点以及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政策和考评方法。
(三)严格把关,履行手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资格审核工作经办负责制。省厅对各市申报资格审核环节不规范、经办责任人不明确的材料将做退回处理。各考区要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技师考评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冀价行费字〔2006〕53号和冀财综[2008]9号文件执行。
附件:1.《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表》(略)
2.《河北省技师考评考场安排表》(略)
3.《河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合格书》(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