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预缴计划的通知
(冀劳社[2008]32号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2008年全省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预缴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程序编制《计划》。根据2007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资料,参考近年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情况和各市提出的2008年征缴计划建议,编制全省2008年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暂以征缴计划为基数确定各市预缴省调剂金计划,由设区市财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到省调剂金专户。
二、增强执行力,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具有强制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对未完成征缴计划任务而造成的基金缺口,有基金结余的动用结余,没有基金结余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未完成省调剂金预缴计划的,除强令补缴外,提出通报批评。
三、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力争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工作,以全面实施《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为契机,突出抓好非公经济特别是城镇中小企业、私营企业的参保及缴费工作,坚持规范与提高并举,强化基金收支管理。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稽核、建立缴费记录等征缴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基金市级统筹,在提高统筹比例、理顺责任关系上取得新突破,提高综合保障能力。认真开展基金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安全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