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广泛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努力实现各类企业与农民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
6、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名册,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
7、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三、落实《
就业促进法》,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政策法规处、就业处、就业服务局)
8、认真贯彻《
就业促进法》。研究制定《河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9、进一步加大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力度。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探索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完善城乡贯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10、继续开展“春风行动”。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引导民办职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服务。
11、加强和完善劳务基地管理。丰富劳务品牌,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落实劳务输出补贴政策,提高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建立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平台,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制度。
12、继续指导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城市开展工作,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的目标。抓好国家和省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推广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扶持、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拓宽境外就业渠道,扩大农民境外劳务输出规模,做好农民工在国外务工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就业处、职业培训处、就业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13、统筹协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配合财政部门完善对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改善培训环境,扩大培训规模,拓展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
14、协调落实财政对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的财政补贴政策,为农民工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计划性和协调性,逐步将各类培训列入统计项目。制定加强阳光工程、温暖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大培训规模和培训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对失地农民特困家庭培训援助工作。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网络监管系统推动各项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