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76号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特制定《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各设区市、扩权县(市)阳光工程绩效评价报告请于5月底前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冀财〔2006〕205号)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关于转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05〕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一、绩效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省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运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筹集的资金等)做为绩效评价出发点,通过评价,认真总结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决策、实施和运作情况,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评价,牢固树立公共财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增强财政服务功能,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良好作用。
二、绩效评价的原则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具有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认定过程的程序性及资金使用的分散性等特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评价过程中,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建设厅的工作要求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有效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