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的通知
(冀劳社[2008]34号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七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目前,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是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与新法规定不符。但我省如何按新法要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进一步调研。在此期间为了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平稳过渡不断档,及时应对当前我省劳动保障矛盾纠纷、争议仲裁和信访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及时合法处置今年以来我省大幅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