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金蓝领培训计划的通知
(冀劳社[2008]37号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技工院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实施办法》(冀劳社〔2007〕7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各设区市培训计划的申报情况,经审核平衡,编制了“河北省2008年金蓝领培训计划”,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相关技工院校抓紧做好招生的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广泛向企业和社会宣传“金蓝领培训计划”的有关政策、目的和内容,针对学制培养和资格培训各自的特点和要求做好生源的组织和发动,并认真做好培训对象的资格审核、注册备案等各环节工作,切实将培训计划落到实处。
二、承担“金蓝领培训计划”的各技工院校,要按照省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在招生、培训过程中,可根据生源的实际情况,在下达的培训计划总人数范围内,对开设专业、培训类别等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计划应在招生结束后,随学制学生注册或上报资格培训花名册一并报省厅备案。
三、“金蓝领培训计划”的培训补贴,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将按照省下达的培训计划人数向各设区市预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