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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和优秀企业的通知

  (一)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领导集体研究的方法进行。农民工可以自荐或互荐,自荐或互荐人选,报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评选的重点要面向全省各地广大农民工和为农民工开展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以及落实农民工政策的优秀企业。在一线岗位(车间以下)工作的农民工要占80%以上的比例(女性要占一定比例)。县处级单位和干部不超过表彰名额的10%,并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送县处级单位和人员的,要事先与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后方可上报。市厅级单位和市厅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推荐具有代表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四)各市要综合各方面意见,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确定在本辖区就业的优秀农民工、为农民工服务的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和优秀企业的推荐名单。推荐优秀农民工要兼顾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的农民工,推荐先进集体、优秀企业要兼顾各部门各行业。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河北省优秀农民工”、“河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对评出的先进集体,分别授予“河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河北省农民工工作优秀企业”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获得“河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待遇;获得“河北省优秀农民工”称号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上报材料要求
  1、上报的材料包括:
  (1)《河北省优秀农民工呈报审批表》(附件3)、先进事迹材料、有效证件复印件;
  (2)《河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附件4)、先进事迹材料、有效证件复印件;
  (3)《河北省农民工工作优秀企业呈报审批表》(附件5)、先进事迹材料;
  (4)《河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附件6)、先进事迹材料;
  2、上报的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用A4纸打印,各一式三份,同时上报电子版。审批表电子档请在www.he.lss.gov.cn河北劳动保障网主页面右侧“广而告之”栏目中下载。
  3、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工作者除审批表粘贴照片外,另需附5张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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