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和优秀企业的通知
(冀劳社[2008]38号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总工会:
2006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努力拼搏,为推动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河北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为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激励广大农民工自强不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尊重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和优秀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优秀农民工评选范围为:户籍关系在农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产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年满18周岁以上的劳动者。
农民工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为:为农民工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组织和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
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管理、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子女义务教育、疾病预防、计划生育、权益维护、社区服务、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公共服务组织和窗口单位。
农民工工作优秀企业评选范围为:在我省范围内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落实工资待遇、进行综合素质培训,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
(二)表彰名额
此次表彰优秀农民工60名(其中,由省总工会牵头组织九部门联合评选出全省十大杰出农民工10名),农民工工作先进工作者40名,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30个,农民工工作优秀企业20个(其中,由省总工会牵头组织九部门联合评选10个“关爱农民工十佳企业”纳入其中。名额分配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