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协助控制被执行人问题
(五)对存在出境可能的被执行人,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签发《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对人民法院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并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通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通报备案不批准出境期限3个月以下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决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含3个月),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不含1年),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通报备案不批准出境期限届满后需要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通报备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续报;到期不续报的,原《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自动解除。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应当通过原通报备案法院制发《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并送达公安机关。
(六)对持有护照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扣押护照。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护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被执行人的护照作废。
人民法院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宣布被执行人护照作废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制作《提请宣布护照作废函》并送达被执行人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提请宣布护照作废函》后应当及时作出护照作废的决定并将《宣布护照作废回执》回复中级人民法院。
(七)对需要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限制其出境的裁定,并报送省公安厅办理边控手续。
人民法院办理边控时,应提交执行依据、边控裁定、限制出国(境)人员登记表、边控对象近一年来的出入境记录等材料。
(八)对涉嫌犯罪并潜逃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依法可以 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信息录入在逃人员信息库。
(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找对象,经当场盘问、检查确认其有违法犯罪嫌疑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可以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
九条之规定,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经继续盘问查明不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局,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个小时内将被执行人带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