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于2006年9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6〕205号),现将有关贯彻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问题
(一)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通过《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及其他子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提取被执行人的电子照片。
人民法院查询上述信息的,应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并附被执行人清单,于每月25日集中交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节假日顺延),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被执行人符合下列之一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查其下落:
1、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被拘留对象潜逃的;
2、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连续超过3个月或长年在外,并经被执行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实的。
(三)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请求市级公安机关查找:
1、因案件得不到执行,已经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围攻党政机关、法院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
2、被执行人以暴力等手段抗拒执行,并发生执行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3、被执行人系非中国公民,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如不及时查找将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查被执行人下落的,应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
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应当及时电话通知人民法院执行局;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固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确保24小时畅通;人民法院执行局发现被执行人系其他人民法院请求查找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在24小时内转告请求地法院。
人民法院请求市级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向市级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并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件;公安机关接到《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件后,应当及时向局领导呈批,并将呈批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