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疑难复杂程度、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情况,做到繁简适当。
第十条 裁判文书应将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全部列明。
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
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一般应设附页,具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
(二)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的阐释;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裁判文书引用的条文较少、其内容简单明了、容易理解掌握的,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情况,不设置附页。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用语规范,做到表达简洁清晰、文字精练易懂;涉及专业术语,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不能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需要说明资料来源的,可以使用括号标注的方式进行阐明。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第十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阐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的理由,阐明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免于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的理由。并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做到有所侧重:
(一) 一审刑事判决书应侧重分析论证指控的事实、证据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理由能否成立、是否采纳。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控辩双方对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与理由,对犯罪是否构成、构成何罪情节轻重等进行论证。
(二) 二审、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应着重分析论证上诉、抗诉、申诉对原判认定事实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能否成立。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上,针对上诉、抗诉、申诉对定性和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对裁判结论进行论证。
(三)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着重写明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可以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