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大力开展司法救助。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落实司法救助基金,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等急需救助的,或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予以必要的救助。
19.积极实施法律援助。认真执行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中为盲聋哑等残疾被告人、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工作。
20.加强诉讼指导。向当事人耐心解答咨询,及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对当事人自行取证有困难的,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21.健全便民机制。完善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做到 “诉有门、访有人、问有果”。新建立案接待大厅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现有的立案接待大厅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的,要制定方案,逐步改善,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基层法院坚持实行立案“双轨制”,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点的作用。
2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院庭长、合议庭成员、法官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审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探索在立案庭设立民事案件速裁中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严格非审限程序管理,完善对外委托鉴定、拍卖等管理制度,规范送达、证据交接、委托鉴定、拍卖等工作,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审判、监督和宣传功能。
23.认真贯彻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对内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制约,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确保执行公正;对外进一步依法加大执行力度,落实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强化立即执行、审计执行、曝光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的适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24.完善执行协调配合机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治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将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及时向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通报,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