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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11.加大涉及资源、环境方面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惩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猎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社会循环经济体系、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快建设生态文明。
  12.依法妥善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案件,积极倡导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良好品德,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自觉增强诚信意识,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经济交往关系,推动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13.积极探索和创新行政争议解决的新机制。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始终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尽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在初发阶段、在行政程序中,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和谐。
  14.全面落实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强化一审的“判后答疑”和二审的“改判评析”,提高初信初访的有效处置率;积极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加强法院各部门的联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配合;完善涉诉信访处理长效机制,坚持正确的信访导向,控制无理上访。
  三、深化落实“三项承诺”,完善保障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工作机制
  15.建立审判执行的便捷机制。对涉及残疾人、下岗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案件,简化立案审查程序,做到当即审查、当即受理、当即立案;推行口头起诉、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上门立案、休息日立案,方便起诉。立案后,及时送达、优先排期、快速执行,提高案件审判、执行效率。
  16.依法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起诉的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
  17.简化司法救助的程序。认真落实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直接给予司法救助,保障救助渠道的畅通;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所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一律予以准许;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及时审批,视情决定予以减交、免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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