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对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绑架、毒品、涉黑等严重影响人民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严惩,保持高压态势;对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依法从轻、减轻;对自诉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依法加大减刑、假释力度,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认真贯彻《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坚持调判结合,力求案结事了。积极推进基层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构建纠纷分流处理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依法调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6.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及时处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制裁剥夺公民合法参与或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7.正确适用《
物权法》,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对房屋、车辆等生产生活资料的基本财产权利,维护人民群众通过自治组织行使物权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8.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认真审理涉及职工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纠纷,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
9.慎重处理企业改制案件,理顺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注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改制成果,保障改制平稳有序进行。妥善化解金融纠纷,防范金融风险。
10.妥善审理涉农案件,依法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的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依法受理、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安置补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以及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