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全面改善民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法院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突破口,以完善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为保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根据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人民法院服务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一次、二次、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统一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改善民生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全面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全面改善民生的主要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依法公正审理好各类案件,从每一起具体案件、每一项群众的诉求入手,切实把全面改善民生贯穿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全过程。
2.坚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明确职责,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自觉将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通过履行惩罚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发展的司法职能,为我省全面改善民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尽职尽责。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3.通过审判执行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益平衡、可能影响公共事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等重大问题,统筹兼顾,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找准结合点,妥善处理有关案件。对一些复杂、敏感,特别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款的分配、城市房屋拆迁、商品房买卖、环境污染等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实行风险评估、重点排查,抓早抓小抓苗头,确保不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注意发现和研究一些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强化从源头预防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