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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家纠风办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全面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1.在巩固我市辖区内国省道路基本无“三乱”的基础上,加强对县、乡、村公路的治理,力争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2.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能够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窗口”单位服务人员能够规范服务,确保全市所有道路畅通。

  二、治理任务

  1.进一步加强对路上收费站点的管理。已经被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固定或临时的检查站不得进行职权以外的检查活动,杜绝超范围检查和搭车收费行为。

  2.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交通、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站点的执法人员,不准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收费、罚款。

  3.解决“越权上路”和“多家上路”问题。除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的上路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其人员一律不准上路设站、收费、罚款和进行各种检查活动。交通、公安部门要从内部源头上真正解决“多家上路”的问题。公安执勤人员必须按“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的职权原则进行执勤。

  4.严禁下达和变相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任何单位都不准向下属单位下达罚款指标。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不准将罚没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挂钩。

  5.如实施全市性涉及道路上的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事先向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请示,并告知市交通局和市政府纠风办,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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