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8〕35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通过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加大投入,整改隐患,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责任者。要进一步将隐患排查治理寓于执法检查之中,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实现监管执法方式的转变,将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督查为主改为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处罚为主,将事后调查处理为主改为常态的事前预防查处为主,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和经济处罚力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研究和部署隐患排查工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重大隐患督办和公示制度、隐患信息管理台帐制度、隐患整改验收和销号制度等,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同时要促进企业完善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要努力督促每一个企业建立健全隐患台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月分析月总结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逐级报告制度,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