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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8]29号)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执行《办法》,理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将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核准(审批)与备案阶段

  1、适用核准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以及其中政府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相关审查,然后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相关审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设施的相关审查,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预评价制度。其中,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设立审查制度;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综合分析论证备案制度。

  3、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二、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阶段

  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前,项目单位应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然后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论证备案意见,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然后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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