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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8〕103号 2008年7月10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我们对原劳动部印发的省部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突出技工教育特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以培养中级工为主,努力拓展办学功能,积极承担多层次、多类型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任务。

  第四条 办学规模达800人,其中学制教育达600人。专业和课程设置能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及就业岗位素质的需求,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且连续招生三年以上。

  第五条 与社会各界建立密切联系,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技工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及时了解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用人需求及毕业生质量反馈信息。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六条 校级领导班子配备与学校规模相适应,分工及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开拓创新,校长和教学副校长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符合岗位素质要求。

  第七条 学校机构设置合理,明确规定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制定了各类人员的岗位素质要求、考核办法及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

  第八条 学校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较合理、能满足教育服务需要的教职工队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应占1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工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及以上操作技能的应占20%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高级工及以上水平,其中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及以上职称(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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