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两种证书制度,学生毕业率达98%,达到中级工操作技能水平的应占毕业生总数的80%以上。
第四章 条件
第二十条 教师要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精心组织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质量合格、结构合理、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及以上者占80%,其中技术理论课教师初步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工操作技能的应占70%;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且操作技能达高级及以上者不低于90%,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应达到3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并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师考核制度。
第五章 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全面提高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思想觉悟,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
第二十四条 能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和师生员工思想实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结合专业特点,进行职业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第二十五条 校长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党组织起监督、保证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使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操行考核优良率达95%以上。
第二十七条 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学生身体健康,体质发育良好,体育达标率90%以上。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习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