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8〕102号 2008年7月10日)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劳动部印发的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工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技工学校标准》(试行)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突出技工教育特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以培养初级工为主,努力拓展办学功能,积极承担多层次、多类型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任务。
第四条 领导班子配备要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成员具有较丰富的学校管理或教学经验,年龄、知识结构合理,廉洁奉公、能团结广大师生员工为学校的发展、巩固与提高而努力。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重视技工学校的发展,并在经费、基建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六条 学校独立建制,办学规模在4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达200人。
第七条 学校基本工种(专业)设置应以操作技术复杂、技术业务知识要求高的为主,并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的需要,开设其他短期工种(专业)。
第八条 有与学校规模及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3万平方米(2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生均32平方米,其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生均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