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切实发挥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自治区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地方税务局、监察厅、政府纠风办、审计厅、卫生厅、证监局等9个部门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任组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副厅长、监察厅副厅长、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内蒙古纪委驻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一位厅级领导为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主任1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部门处级干部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各1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各盟市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部际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监察厅、政府纠风办: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地方税务局、审计厅、卫生厅、证监局: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安排
(一)研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分析研究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上报。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