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盟市和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9年5-8月)
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自治区和盟市领导小组要进行重点抽查。盟市领导小组对旗县的抽查面不低于80%。抽查的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在盟市抽查的基础上,自治区领导小组再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0%,主要检查各地自查自纠和抽查情况,了解是否有走过场的问题,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10月)
盟市领导小组和自治区社保基金经办管理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于2009年9月底前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自治区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地、各有关经办管理部门情况和抽查结果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总结,上报部际领导小组。各盟市、各有关经办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要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客观评价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共同落实好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盟市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盟市领导小组每月要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每月汇总各地情况向部际领导小组上报,并通过编发《简报》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