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帐,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至2009年10月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7-8月)
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地税局、监察厅、纠风办、审计厅、卫生厅、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盟市、旗县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社保基金的重要性,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一2009年4月)
各盟市、旗县自治区社保基金经办管理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