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证监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8〕143号)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
为了全面落实全国、全区纠风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安排,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证监局
2008年8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区纠风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核尽核、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