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设施设计审核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设施档案齐全;
2、安全设施及措施已按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全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
3、安全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齐全以下文字资料:
1、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3、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说明;
4、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各相关项目检测合格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8、其他有关资料。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毕,对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批复,未通过验收的,讲清原因和存在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十、建设项目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一、为切实加强安全设施评审、验收工作,规范安全设施评审、验收行为,提高安全设施评审、验收水平,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生产安全隐患,对参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评审、竣工验收专家的要求:
(一)专家资质
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部委确定并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
2、省级安全生产专家;
3、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
4、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应以在职人员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