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火工品的建设项目;
2、涉及中、高压设备、容器、管道的建设项目;
3、生产和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4、涉及新建厂房、建筑物结构变化的建设项目;
5、项目建成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
6、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其他危险、危害后果较大的建设项目。
(二)除以上应做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专篇备案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提交建设项目单位审查通过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备案(附件2)。
(二)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审查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组织编制(编写目录见附件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修改完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备案(附件2)。
五、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的要求,将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内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初步设计审核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时,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六、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出调整或重大变更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报项目审核同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七、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八、建设项目竣工并在试生产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