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职责:
(一)开展依法治水宣传教育,搞好辖区内河道清淤及防洪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加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清理水面及河唇的垃圾和污染物;
(三)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垦坡种植、养殖、采砂、游泳、洗衣和水上经营等一切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市文化局职责:
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网吧、歌舞厅、录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从事各种非法游戏、散播黄色音像制品、经营非法盗版物的活动。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职责:
(一)加强长途客运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线路运行,禁止在指定的站区外上下乘客;
(二)加强对社会从事货物营运车辆及其站场的管理,严禁在市区主次干道沿路停放;查处无证运营、违规运营行为;
(三)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严禁无证经营、占道经营;
(四)加强市区客运站点管理,严禁非法客运站点经营。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市区沿街饮食店达不到前店后作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加强对饮食餐馆、摊群执行消毒规定,宾馆、旅店、浴池、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公用物品落实消毒制度的监管。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职责: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和标牌设置;
(二)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市规划管理局职责:
(一)新建、改(扩)建道路,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二)独立式户外大型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和小品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三)建筑工程外装修的许可及监管;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郾城区人民政府、源汇区人民政府、召陵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落实日常清扫保洁责任制,实行沿街单位、新区、商业门店垃圾袋装化;
(二)负责按事权划分街道的净化、绿化、亮化、硬化和公共设施养护管理;负责道路车行道分车带绿地(含分流岛绿地)的保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