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城市洗车业管理;
(三)查处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扯乱挂、乱堆乱倒等“十乱”行为;
(四)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道路占用和挖掘审批;
(五)搞好城市生活、建筑、生产及特种垃圾的清运;
(六)加强道路、路灯、供排水、燃气、桥涵、公交站棚和环卫等公共设施维护、管理;
(七)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工地管理;
(八)加强公交客运管理,杜绝无证营运、拒载、压速慢行、超速等违规营运现象;
(九)治理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和场外经营行为;
(十)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核及监管。
(十一)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活动性商亭、电话亭等的审核及监管;
(十二)城市夜景灯光的审核及监管。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划行归市,治理无照经营行为;
(二)严把营业执照审批关,杜绝向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商户发放营业执照;
(三)监管广告及匾牌字号内容是否合法健康,征集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量占全部广告发布量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十条 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场开办者)职责:
(一)加强划定的早市、夜市摊群(点)规范化管理;
(二)承担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市林业园艺局职责:
(一)加强对城市公共绿地、树木养护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
(二)对单位、居民区绿化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三)查处在游园、广场、绿地内的商业经营性活动,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设施的审批。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强化交通法规宣传,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各种偷盗、破坏城市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取缔主干道、游园广场内聚众赌博、占卜算命等活动;
(四)加强商业噪声污染的监管。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职责:
(一)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
(二)搞好烟尘控制区建设、污染物排放达标及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达标;
(三)加强城区的焚烧管理;
(四)加强对营宿楼餐饮门店油污排放污染、建筑施工和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监督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