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人员按以下要求组成:
(一)部、省发证的大型矿山储量年报由3名专家审查,其中2名必须是矿产储量评估师;
(二)部、省发证的中、小型矿山储量年报由2名专家审查,其中1名必须是矿产储量评估师;
(三)设区的市、县(市)发证矿山储量年报,根据矿山规模,由1至2名专家审查。
由2名以上专家审查一份储量年报的,应当指定1名专家任组长,负责审查意见的汇总,以及年报修改后的复核。
第六条 矿山储量年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矿山储量年报是否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年报编制的格式、内容、及其附图、附表是否符合有关指南的要求;
(二)矿山地质测量的工作方法、工作量、质量情况,以及应由矿山提供的资料情况;
(三)监测矿山的矿体形态、矿石品位、质量、采矿地质条件等变化情况;
(四)储量估算采用的有关参数是否正确,估算方法是否合理,估算结果有无错误,年度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与矿山提供的资源储量台帐的对比情况,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结果汇总表的数据是否正确;
(五)矿产资源储量的报销是否合理;
(六)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送审的储量年报和有关材料后,及时组织专家开展审查工作;
(二)评审专家按规定审查储量年报,编写《矿山储量年报评审意见书》。审查时限为:部、省发证矿山储量年报在10天内完成,设区的市、县(市)发证矿山储量年报在5天内完成。
(三)储量年报一次性通过专家审查,且无需修改的,可直将将储量年报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书一并送交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如需修改,将储量年报退回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由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矿山储量年报经专家组长(1名专家进行审查的经该专家)进行复核无误后,再将年报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书一并送交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矿山储量年报的验收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批次组织有关专家采取会审验收的方式,按照评审专家报告审查意见、其他专家审核有关材料、集体研究确定验收意见的程序进行。每个批次会审验收的年报数量一般不超过20份。矿山储量年报通过会审验收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起草、下达矿山储量年报审查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