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储量年报审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25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江苏省矿山储量年报审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矿山储量年报审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质量,确保矿山储量年报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对设区的市、县(市)发证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结果进行验收,并将部、省发证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第三条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库人员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的特点,由矿产储量评估师、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或有关地质、采矿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人员名单报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矿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以下送审材料:
(一)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及其附图、附表;
(二)样品分析报告或引用矿山提供样品化验分析成果的复印件及采矿权人提供有关成果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三)测量工程记录;
(四)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如上一年的矿山储量年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以往的地质资料、图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