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工作需要,年内拟派7名左右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参加国家总局组织的有关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冶金安全标准化安全技术、应急管理等有关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时间地点及班期以国家安监总局的通知为准。
(八)继续开展省局机关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依法行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消防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体系等专业知识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以后方可任职。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等高危行业及中铁一局、中铁二十局、长庆石油勘探局、航天四院、水电三局、西铁局等重点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资格审定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其他从业人员培训主体责任,抓好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一)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鼓励聘请具有安全培训资格的机构对企业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按照行业制定的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进行。保证全体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