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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七)加强电煤调度。加强电煤产、运、需衔接的组织和协调,提高电煤库存。建立地方电煤调运和考核机制,合理引导地产煤炭的流向,全面落实省内电煤统调计划。省经贸委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按照“重点支持、便捷放贷”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燃煤发电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建立电煤供应及发电企业经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火电企业电煤库存及省内电煤船运企业奖惩制度,确保沿海主力电厂存煤满负荷发电15天以上。

  (十八)保障电力有序供应。抓紧做好电网“卡脖子”地区的负荷转移工作,引导企业移峰填谷,提高电网负荷率,降低用电成本。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企业节能措施,实施有效的错峰、避峰、轮休等需求侧用电方案。用足差别电价政策,引导企业、单位和居民节约用电。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九)确保成品油供应。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努力增加市场投放。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要争取集团总部油品配置规模,加大自采力度,弥补配置资源不足,保持合理的库存,满足全省的正常需求。特别要做好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农村重点加油站的油品供应工作。

  (二十)加强运输综合协调。强化海铁联运,对成品油、电煤生产销售所需运力优先予以保证。对中小企业铁路运力给予倾斜,提高车皮需求的兑现率。鼓励和支持优势物流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的上门服务。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二十一)推进政企校(研)合作。鼓励企业依托6?18平台开展项目成果和技术需求的双向对接。建立政企校(研)合作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财政性科技投入重点支持产学研合作和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财政、税务、科技、经贸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抵扣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有效执行。财政、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首购政策的落实。

  (二十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兑现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高新技术企业在重新认定中的衔接过渡问题,及时组织调研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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