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
(唐政通字[2008]4号)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迁安市、滦县范围,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企业等为重点,对重点品种实施市场准入。
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销售企业等,对重点品种实施市场准入。
2010年12月3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施市场准入。
以上所指重点品种为,韭菜、大葱、大蒜、生姜、大白菜、小白菜、油菜、芹菜、甘蓝、菜花、马铃薯等蔬菜产品;猪、牛、羊、禽类等畜产品;上市销售的初级水产品。
二、本通告所称市场准入是指: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凭标识或有效证明可免检进入市场交易;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凭证的同一批农产品,凭合格证明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无有效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委托法定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可免检入市销售;畜禽产品凭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施加的标识免检入市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质量合格证明免检进入市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