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5、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可以依法追缴。
6、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7、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向终端用户代收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8、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规约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2、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发现材料不齐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并与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9、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10、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11、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12、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四、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权利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有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3、建设单位可以被邀请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