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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意见

  2、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存档。
  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6、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7、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8、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工作经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9、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10、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11、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1、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3、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4、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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