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7)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12、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定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卖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物业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13、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下列事项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3、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6)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
(7)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进行诉讼;
(8)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和管理;
(9)审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报告;
(10)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
(11)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12)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4、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规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5、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1、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