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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意见

  (一)业主的权利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3、业主有权提议设立业主大会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5、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业主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二)业主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业主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高空抛物、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7、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8、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9、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10、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赔。装修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11、业主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4)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砖、混凝土墙体;
  (5)未经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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