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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着力优化物业管理市场环境。

  1、着力培育健康诚信的物业管理市场,着重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诚信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表现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情况,推动全行业信用档案、诚信体系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

  2、严格按照原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的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规范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增强工作透明度,将资质办理程序、提交要件、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同时,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对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撤消企业资质证书。

  3、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摆正服务业主的位置,切实转变“管理者”的角色,强化服务意识和诚信服务;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和规范化的管理,让业主得到“价有所值”的服务;要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拓宽与业主沟通的方法和渠道,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最大限度地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四)指导、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行为,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1、建立健全有效的物业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建立健全有效的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省厅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梳理出《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节选)》(见附件),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可作为规范各自行为准则的依据。各地应在此基础上,通过印发单行本、张贴宣传画、标语等形式,加大引导和宣传力度,指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2、继续开展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工作,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支持鼓励设区市、县(市、区)开展市、县(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工作。要充分发挥已有的全国、省级、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的示范带头作用,重点扶持一批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业主满意度高、诚信服务的品牌“龙头”企业,引领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综合服务水平的提高。

  3、发挥市、县(区)、街道(乡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作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三级物业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强化横向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方关系。

  (五)重视和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调查研究,把握行业发展方向。近年来,由于社会物价指数上涨,劳动力成本提高以及服务价格存在缺乏弹性等因素,使得物业管理行业平均利润率明显下降,企业生存状况面临挑战。为全面掌握行业发展状况,认真总结行业发展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深层次问题。近期,省厅将结合建设部《关于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题调研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8]508号)的精神,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题调研。各地要重视此次专题调研活动,先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强研究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主要矛盾及问题,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做到心中有数,指导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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