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弥补实施生态保护、加强环境治理减少的税收,增强其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帮助大兴安岭、伊春资源枯竭型地区和城市逐步解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历史欠账。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生态功能区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江河治理等环境保护的补助力度。综合运用现有各项政策和资金,优先支持水土流失治理、植被恢复、生态移民等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项目建设。增加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投入,支持生态功能区棚户区改造及城镇供热、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国家和省共同出资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及省级开展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和煤炭调查工作,对预查、普查、详查(煤炭)升级给予财政补助。鼓励发展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对利用银行贷款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利息部分,综合考虑税收贡献,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积极利用金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引导商业银行按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鼓励向符合功能区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税务部门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区域内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完善产业政策。明确区域内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目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探索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迁移补贴、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转移或关闭。
--调整政府投资重点。将现有专项资金投放重点向支持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的旅游、特色种植养殖、农业产业化、清洁能源工业等替代产业发展倾斜。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基础上,逐年加大对生态功能区砂金过采区、火烧迹地等环境治理工程的支持力度。
--深入研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鼓励生态环境受益地区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基金制度,向受益地区和行业收取一定的补偿基金,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深入研究工业反哺生态机制,探索建立反哺生态的途径和办法。
--强化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加强规划指导,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尽可能控制在现有建成区范围内,努力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设立的清洁能源项目等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设立的林木加工等工业项目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对于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严格环境保护。按照“谁开发、谁受益、谁恢复”原则,严格执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尽快研究设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金。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控排污许可证发放,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加快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健全有利于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盗伐、盗窃、滥伐林木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三十五)构筑科技和人才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突出北药开发、绿色食品加工、林木精深加工、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进行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项目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基层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在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方面的职能和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先进适用的森林经营、林下种植养殖、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提高林场职工和农民的生产经营致富技能。依托企业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适应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产业发展需求,加强职业培训,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支持大专院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为当地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本土专业人才。建立健全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流动配置、激励监督的制度,加强人才区域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才在产业、地区、城乡间的合理流动和分布。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联系服务制度,完善高级专家参与区域内重大决策咨询或重大项目建设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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