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水资源。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鼓励发展低耗水型产业,严禁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项目。根据水资源状况提出水域纳污总量,明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分解到县(市、区)和企业。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保证水体质量持续改善。加强水功能区管理,重点保护黑龙江、嫩江、呼玛河、汤旺河等河流源头区、流域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渔业水域、水库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加强饮用水源区等重要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继续推进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
(十五)水土流失治理。采取封禁保护及必要的工程措施,促进疏林地、灌草覆盖度较差的荒山、荒坡自我修复,恢复植被。加大坡耕地改造、侵蚀沟治理力度,提高植被调蓄径流和涵养水源能力。进一步完善功能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采煤、矿山开发、公路建设等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避免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实施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重点建设大兴安岭地区4万公顷界江防护林、黑河市6.9万公顷界江防护林、伊春市1.3万公顷界江堤防防护林等工程,大兴安岭北极、兴安等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黑河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伊春市汤旺河和呼兰河源头水土保持、伊春市百湖工程等。
(十六)矿山生态建设。制定生态恢复规划,坚持开发与治理同步,并与旅游景点开发建设统筹考虑,做好矿山复垦、植被恢复和生态恢复等项工作,实现合理开发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生态矿山。建立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主体,督促矿山企业及时履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争取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加大省级投入力度,重点对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老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大兴安岭地区呼玛、松岭、漠河、塔河等地200余处300平方公里砂金过采迹地,古莲河、白音河、欧浦等煤矿治理,黑河市爱辉区、嫩江县砂金过采区及多宝山综合矿区,伊春大西林铁矿、乌拉嘎金矿及嘉荫等地砂金过采区植被恢复、对山农场废弃大理岩环境治理等项目。
(十七)小城镇建设与生态移民。加紧制定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人口布局。按照规模适度、合理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互补的原则,加快构建具有林区特色的生态城镇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的集聚和吸纳功能,重点建设大兴安岭地区西林吉镇、塔河镇、呼中镇、呼玛镇等21个乡镇,黑河市爱辉镇、双山镇、西岗子镇等19个乡镇,伊春市铁力镇、晨明镇、向阳乡等19个乡镇,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加快集中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建设,改善教育、医疗、文化等设施条件,推进通农场、林场的公路等项目建设。完善生态移民政策,结合小城镇建设,分步实施,引导生态脆弱地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点和人口少于30户的村屯共计2.2万人平稳有序向基础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村、乡、镇转移。按照资源地理区系,以相对集中连片、便于经营、便于管理、便于职工生产生活为原则,对部分林场和经营所实施整合撤并,完成转移安置职工及家属8万人。
(十八)森林草原防火。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长效机制,加强火灾监测预警工作,落实防火责任。实施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科学规划和建设防火阻隔系统,加快防火道路和通信网络建设。按照“森林消防队建设标准”,完善基础设施,配齐配强机具装备,努力提高森林消防队的专业化水平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加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重点建设大兴安岭地区3万公顷防火阻燃林,黑河市11处重点火险区森林防火综合治理和1200公里防火隔离带等项目。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和发展生态主导型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