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湿地。对已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要强化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增加水文气象、科研试验等设备,加快生态功能区湿地监测保护管理站建设,提高保护水平。抢救性保护自然湿地,对不具备条件或不宜大规模建设自然保护区的,要采取建设湿地小区或湿地公园等形式加强保护。坚决禁止任何改变湿地性质、对湿地产生破坏作用的开发活动。推进湿地保护工程建设,重点建设大兴安岭地区嫩江源4000公顷湿地保护、监测及生态功能恢复示范建设项目,呼玛河流域2.9万公顷湿地保护和恢复建设项目、6个湿地生态公园、12个湿地保护区,伊春市乌伊岭、红星、新青、五营等35.1万公顷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项目,黑河市逊别拉河、乌裕尔河、沾河、红旗、五大连池风景区等60万公顷湿地保护项目等。
(十)草原。加强草原管理,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划定基本草原界限,禁止一切破坏基本草原的活动。严格保护现有天然草原,对退化草场实行围栏、封区育草,提高草场质量。根据草原生产能力,确定合适的载畜量,实行适度轮牧制度,禁止超载过牧,实现草畜平衡。建设优良人工草场,种植优质、高产牧草。重点建设大兴安岭地区6.7万公顷天然草改良项目和1.2万公顷牧草种植项目、黑河市40万公顷天然草改良项目和1.4万公顷牧草种植项目等。
(十一)生物。加强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现状调查,掌握大小兴安岭生物种类、数量、濒危等级及分布,建立保护动、植物的种类名录和保护物种信息库。针对不同物种的特有、濒危、珍稀度水平,建立野生及栽培植物野生亲缘种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亲缘种保护区或保护场。建设一批离体保护设施和生物物种资源基因核心库,加强动物基因、细胞、组织及器官的保存和特异优质基因的保护,逐步形成合理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体系。重点实施呼中、南瓮河、呼玛河、沾河、胜山、公别拉河、凉水等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樟子松林、红松针阔混交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大兴安岭水曲柳、鱼鳞云杉等珍稀濒危林木资源保护和红豆杉、西伯利亚红松珍稀树种引进等项目。
(十二)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我国典型的寒温带针叶林和森林湿地生态系统、温带红松针阔混交林和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种质基因库、地质遗迹等。加快建设和设立区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地质遗迹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形成比较完善的我国高寒地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管护能力。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林业信息系统,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与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威胁和破坏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和完善各自然保护区规划,合理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界限。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和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畜牧业和地质矿产勘查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要尽快做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人口撤出。重点完善南瓮河、胜山、乌伊岭等11个国家级保护区基础设施,完成北极村、岭峰、多布库尔等21个已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新建大青山泥炭藓、常青细嘴松鸡、逊克大库尔滨、逊别拉河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桃山自然保护区等40个各级自然保护区。
(十三)耕地。强化地方政府对土地保护的责任,严格考核,实行问责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基本农田范围,严格基本农田管理,原则上不得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确需占用的,要严格审批制度,实行占补平衡。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加快沃土工程实施步伐,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在不破坏森林、湿地、草原的前提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效益。推进黑龙江水系、嫩江水系水利设施建设,提高灌溉能力。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抓紧制定规划,切实增加投入,落实治理责任,加快重点区域治理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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