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的说明
经市政府批准,新的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继2006年8月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2007年6月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调整以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又一重要举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土地补偿费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价值、土地供求关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农业产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为调整依据,它是支付让渡土地所有权的费用,也是对失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年来对被征土地付出和投入的补偿。
征地青苗补偿费以全市农村主导性农作物为基础,以前三年平均亩产值和增长率作为基本依据,按稻谷、棉花等粮棉五大类和瓜菜、茄果等蔬菜八大类实施补偿。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分为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农村桥梁等九大类别,基本上涵盖了目前上海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各个种类和各个种类中最基本、最常见、最具代表性的物类。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的特点,各类别中增加了大量的补偿项目,如“水产”,原来只按照鱼塘的类别予以补偿,现行标准不仅区别了鱼塘的类别,还单列了虾、蟹、甲鱼等品种。苗木花卉类中,增加了上百种补偿项目,并分别明确了价格。
此外,征地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以及小城镇保险的落实工作。
以上这些补偿类别作为征地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征地实施时直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人。各类补偿费用在整个征地成本中所占比例各不相同,其中土地补偿费只是征地补偿中很小的一部分,征地成本大部分费用发生在被征地劳动力安置、财物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由于各个地块区位、土劳比例、动拆迁程度不尽相同,各类补偿所占比例也不一样。经抽样对本市某地块征地成本的比例构成进行测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占征地成本的3.1%、人员安置费占7.8%、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占16.3%、青苗补偿费占0.1%、房屋动迁补偿费占55.8%、政府规费占1.8%(其中包括自2008年7月1日起停收和取消的征地管理费和征地不可预见费)、其它费用(乡镇企业安置土地费用等)占到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