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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版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申请审核及发放机构是广州市版权局,广州市版权局委托广州市版权协会作为受理机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登记发票;
  (四)本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材料,委派的经办人员须出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法人组织出具的委托书;
  (五)本市公民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及本市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资助材料后,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明显不属受理范围的,受理部门有权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整理汇总后移交广州市版权局。
  广州市版权局收到资助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作品,广州市版权局有权不予发放资助经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作品,由广州市版权局认定。
  第十一条 市版权局认定申请作品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作品时,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市版权局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版权局申请复核;市版权局应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原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申请人对市版权局的认定结果或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资助审核部门准予资助的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到资助审核发放部门办理领取资助经费手续。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收据,并由经办人在签收表上签名,金额较大的应注明开户银行、账号等;公民申请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由本人签名签收。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代理人应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在收到领取资助经费通知后3个月内未到资助审核部门办理领取资助经费手续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资助审核部门有权不再向申请人发放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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