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特别是《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的宣传贯彻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职责分工
省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范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一)由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化工、烟花爆竹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公园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由省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实施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由西北电监局牵头,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参加组织实施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道路交通、水运等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由西安铁路局牵头,省工交办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由民航西北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九)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参加组织实施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